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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海涛)(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镇**,现住山西省临县,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山西省临县**煤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补查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广西省南宁市,经人介绍,以办理贷款为由,将其本人新办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手机号、U盾及身份证绑定到一起,交由他人使用。被害人闫某某被骗后将99997元转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上述工商银行卡内,该款经过多人支付宝账号流转,后部分款项进入虚拟货币平台与他人进行交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等物提供给自称为“办贷款人员”使用时,是否明知对方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诈骗活动,现有证据不明确。本案相关人员均未能提供“办贷款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办贷款地址”也已无法查证。“办贷款人员”是诈骗分子还是为诈骗分子提供“供卡”服务的下游服务者,现未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整个诈骗活动链条中所起的作用、主观故意等均不明确。本院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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