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于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南召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郑某某于2018年12月9日晚19时许在**路**小区碰见后,双方因为债务纠纷发生撕扯,后又在**路**超市门口又发生了一次撕扯。双方离开后,当天晚上22时许,郭某某又带着四名年轻男子到**县**市场**家属院郑某某家中打伤了郑某某的老公廉某某。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部门鉴定,廉某某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召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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