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201X,汉族,大学本科,九三学社成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民丰县**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民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民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民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民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民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2日23时20分许,郭某酒后驾驶陕******小型轿车,在民丰县团结小区门口被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移交民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541号)鉴定,郭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依职权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对本案在证据固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及时予以补正,并综合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认定,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与抓获经过记载的时间严重不符,送检和检测时间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期限,且无继续对证据进行加强和补正的可能性,致使抽血化验过程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关键证据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民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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