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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秉高)(公开版)_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天镇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2020年2月13日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3月底的一天,张某甲谎称其与天镇县民政局局长夏某某是亲戚关系,而且很好,给人能办成低保,让郭某某帮忙联系人办低保并收取费用,农户低保是每户3000元,城镇低保是每户8000元,于是郭某某就联系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联系办低保,称自己和民政局局长夏某某是亲戚,能办成低保,农户低保费用是3500元,城镇低保是9000元,大家信以为真,四处找人联系,其中:程某某联系28人105000元,李某某联系24人89500元,韩某某联系21人79000元,王某乙联系15人64500元,赵某某联系15人52500元,张某乙联系12人47300元,王某甲联系6人32000元,张某丙联系4人14000元,张某丁联系2人12500元,杨某某联系2人7000元,郭某某直接联系7人31500元。郭某某共收到136人53.48万元,所收费用全部交给张某甲,张某甲给郭某某现金3千余元好处费,请郭某某吃饭5千余元。天镇县公安局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理由如下:1、张某甲讯问笔录中说他谎称与时任天镇县民政局局长夏某某是亲戚关系且相处很好,可以为他人办理低保。骗取郭某某等人的信任,让其帮助联系办理低保的人并收取费用。郭某某的供述也证实了自己被骗的情况,因此郭某某也是被骗者之一。2、在案证据证实郭某某共联系136人收取办理低保费用53.48万元,基本全数交给张某甲。这一事实有郭某某供述和张某甲证言相互印证,又有张某甲在2011年上半年购买2套房产、1辆小轿车、1辆半挂车间接证实。从郭某某将所收取的办理低保费用基本如数交给张某甲的行为,难以认定郭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3、该案给他人造成错误认识的客观行为主要有:张某甲独自印制了红边的低保申请表(谎称原件)、找路录在个别申请表上盖了乡镇印章以及谎称为他人办成了低保。这些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均为张某甲1人所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某参与或知情。4、在案证人证言证实郭某某曾向多人说过自己与夏某某(或夏某某司机)有亲戚关系,由于张某甲谎称自己与夏某某是亲戚,且郭某某是张某甲的表姐夫,因此仅凭这一证据难以认定郭某某有向他人虚构事实的主观故意。综合分析,在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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