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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翠翠)(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明知盘锦市龙*燃气有限公司、林志(已起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盘锦市龙*燃气有限公司的汽油20余吨销售给林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观上明知盘锦市龙*燃气有限公司、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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