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收购肖某某、黄某某从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背西村二组蒙天长山场和三组谭和生“棉花山”山场(以下简称蒙天长山场、谭和生山场)滥伐所得林木总计蓄积193.2821立方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肖某某向鄢某某提供的蒙天长山场的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方式为皆伐,虽规定了采伐的蓄积限制,但属于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过程中不规范造成,故所伐得的木材不宜认定为滥伐所得,采伐杉木的肖某某、黄某某在蒙天长山场的采伐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所以对于收购来自于蒙天长山场的杉木,鄢某某收购蒙天长山场杉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对于收购谭和生山场的杉木没有证据证实或推定鄢某某主观上明知收购木材系滥伐所得。综上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向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万元。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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