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释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7********,汉族,大学文化,贵港市***住持,桂平市政协**、贵港市政协**,籍贯广东省雷州市,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恒燕,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龙学莲,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贵港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至今,贵港市***(***院)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其租用**站旧场部的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在该林地上分别建有大雄宝殿一座,大殿三座,砖混结构三层宿舍楼一座,两层宿舍楼两座,板房一座,卫生间一座,另建有水泥硬化,瓷砖铺设,环保砖铺设地面路面等多处设施。经贵港市森源林业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所占用林地的具体地点位于平天山林场**林站2林班18小班、24小班、25小班、27小班、28小班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1.18公顷(17.78亩),其中主庙面积0.1859公顷(2.7885亩),新建房屋面积0.3105公顷(4.6575亩),旧房屋面积0.0457公顷(0.6855亩),地面硬化面积0.5388公顷(8.082亩),砖石道路,停车场面积0.1041公顷(1.5615亩)。贵港市***(***院)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平天山林场的林地用于建设殿堂房屋、硬化道路地面等,非法改变了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释某某是贵港市***(***院)的住持,全权负责***(***院)的工程建设,负有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港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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