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尚岩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金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5日14时左右,在兰陵县向城镇亚达市场,孙某友等四人因霸市场,强行收菜,将马贵伟、马宏志辱骂并殴打,其中马宏志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且孙某友、金某某等人将马宏志、马贵伟殴打后,孙某友指使金某某等人外逃,以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至今未归案。另查明,自2019年2月以来,孙某友、金某某等人因强行收菜多次辱骂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有强迫他人交易或者无故随意殴打他人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