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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金健)(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中旬,朱桂艳伙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朱晓斌(另案处理)、沈义海预谋购买车辆以用于抵押贷款,后朱桂艳出资人民币103000元用于购买一辆别克英朗牌轿车,并将该车落户朱晓斌名下,由朱晓斌出具一张欠条交给朱桂艳。2016年4月底朱桂艳准备撤资,其要求朱晓斌将该车过户给其,后金某某、朱晓斌、沈义海予以拒绝并向朱桂艳索要辛苦费。2016年5月1日,金某某、朱晓斌、沈义海从朱桂艳处将欠条、购车手续、车辆钥匙盗出,将该车开走后变卖。次日朱桂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向其核实情况时,其声称自行协商处理。后朱桂艳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晓斌归还垫付的购车款103000元,法院判决由朱晓斌支付朱桂艳借款103000元。后朱晓斌未予偿还,朱桂艳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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