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0********,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因证据不足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26日至3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2月12日至2月26日、2018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金某甲与杨某某、李某甲、邵某某、李某乙、何某某、秦某甲、李某丙、许某某、王某某、赵某、金某乙、秦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马头庄村以开具虚假土地证明、土地转包协议、土地养种植地租赁协议的方式,骗取政府拆迁款人民币3984万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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