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非**或政协委员,无党派,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街道**期**幢**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通泉派出执行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日8时许,沈某某与金某某二人因矛盾纠纷在云华园二期5幢3单元3楼楼道处相遇后双方发生撕打,两人撕打倒地后继续相互撕扯对方头发,后因两个人相互停止撕扯双方停止打架。2020年6月16日,经马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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