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金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住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借口工程施工需要为由从施某某处借得一台挖机,承诺几日内归还,但迟迟未将挖机归还给施某某。工程完工后其以施某某未还清借款为由将挖机私自扣留藏匿,要求施某某归还借款。2015年下半年,金某某在未取得施某某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将挖机低价出售给他人。2015年9月下旬,金某某借口施某某未还清借款,强行将施某某的一辆奥迪轿车开走并私自低价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另查明,2012年3月份至2014年期间,施某某以月息六分共向金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20万元,至2015年9月,施某某已实际支付给金某某人民币共计34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