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56********,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辽宁臻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5月11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以为被害人张某某儿子王某某办理工作为由,为非法占有张某某钱财,虚构其替张某某垫付办事款并要求张某某给其写欠条,多次从被害人张某某手中骗得人民币507821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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