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54********,满族,高中文化,住**镇**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辽宁**(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共计30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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