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幼儿园园长,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6日)。
永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杭州市**花鸟市场向吴某某(另案处理)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疑似四爪陆龟、1只疑似豹纹陆龟,后饲养在永嘉县**街道**路的家中,至2020年3月27日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1只陆龟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豹纹陆龟,另1只陆龟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四爪陆龟;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年版)规定豹纹陆龟、四爪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l。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 号)规定四爪陆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2只陆龟价值82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观上明知其购买的两只陆龟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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