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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钟丽红)(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下称钟某某),女,汉族,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60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住瑞金市**小区****室,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钟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钟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万载县公安局认定:2019年5月,邹某某、袁某某在万载县一宾馆找到易学友,要易某某帮找个赚钱的办法,易某某将他们推荐给在境外缅甸实施电信诈骗的李某甲(在逃),然后邹某某、袁某某又拉上李某乙,三人联系上李某甲后,于2019年5月18日-5月24日,通过发微信收款二维码和银行卡账号给李某甲,用微信和银行卡收取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骗款,到万载县工商银行各ATM 机提现,再现金存款到李某甲提供的账户上,从中收取4% 的利润。其中李某甲提供的账户分别是钟某某、谢某某(在逃),期间被害人李某丙、张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收到办理贷款业务的电话后,按对方的操作下载贷款APP平台,在APP平台上操作贷款, 在得到贷款成功的信息后,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汇款,被害人通过扫收款二维码和汇款分别被骗20684 元、5600 元、31063 元(其中有7000 元汇至邹某某银行卡)、15265 (其中有3496元汇至邹某某银行卡)、6000 元(其中有5000元汇至邹某某银行卡) ,其中收款二维码均为邹某某、袁某某、李某乙三人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邹某某、袁某某、李某乙共向钟某某的银行卡现金存款68700 元,向谢某某的银行卡现金存款561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载县公安局认定钟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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