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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钟敦武)(公开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无业,住万宁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11月11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琼C8****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海南省万宁市**餐厅路口处,与陈某甲驶的琼C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查发现,钟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在万宁市**医院对其抽血后送往海南医**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220mg/100ml(试管号:4000********)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侦查机关认为,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达危险驾驶标准,但其于2017年11月12日提取血样, 2017年11月22日才检验,时间超期,检验结论证据存在瑕疵,不宜采信且该证据又无法补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任亚娟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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