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钟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11966********,壮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道******。现住址:广西省上思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后,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月25日徐水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

徐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钟某某伙同“杨某某”,以介绍对象为由,将一自称叫“江某某”的女子介绍给倪某某骗取彩礼,婚后几日,“江某某”逃跑,倪某某被骗现金75000余元。经侦查,“杨某某”与“江某某”均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钟某某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