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
徐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钟某某伙同“杨某某”,以介绍对象为由,将一自称叫“江某某”的女子介绍给倪某某骗取彩礼,婚后几日,“江某某”逃跑,倪某某被骗现金75000余元。经侦查,“杨某某”与“江某某”均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钟某某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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