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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1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组,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 月26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 月27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逮捕。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于2019年9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以能为他人办理社保为由,骗取崔某某、杜某某、严某某等28人共计140.6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获赃款86.1万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获赃款54.5万元。

经本院审查: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通过冯某某(另处)在为他人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收取崔某某等28人(包括其亲属)共计140.6万元,非法获利54.5万元。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及客观方面所起的作用公安机关没有查清。

经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未提供定罪的相关证据,我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存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依法冻结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案款45万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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