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松阳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平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8日期间,江某某伙同程某某、杨某某、祝某某、陈某某、程某乙、刘某某、杨某乙、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均另处)以及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组成诈骗犯罪团伙,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从刘某某、杨某某处拿到诈骗二维码后利用微信及更改定位软件在全国范围内向不特定人群推送诈骗二维码实施诈骗,非法获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推广二维码致使他人被骗金额以及推广上家从江某某处获取的二维码对应的非法获利的金额,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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