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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钟某某)(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5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97********,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KTV东面停车位处,用石头砸烂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22****号小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人民币3200元及港币520元(折合人民币473元)。经鉴定,上述被损毁的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82元。

2020年5月2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假日酒店1307号房抓获被不起诉人钟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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