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31976********,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政府**办公室原主任,户籍地及居住地:阳江市阳东区**镇**居委会**路**镇人民政府宿舍,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辩护人林国锐,广东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柯某甲、钟某甲两人明知陈某甲勾结雇请社会人员持械使用暴力手段镇压村民在当地颇具恶名的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当地形成一股恶势力。但犯罪嫌疑人柯某甲、钟某甲以方便工作、博取政绩为由,支持、纵容陈某甲贿选**村主任一职,违规插手发包工程、虚构征地面积和附着物等方式套取补偿款4150664元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为陈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撑。2016年在阳江市**片区土地征收中,**征地办主任钟某甲对陈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抢建、抢种博取补偿的行为不予制止,并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为陈某甲的组织成员增加财产收入。
1、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柯某甲、钟某甲从中牵线搭桥,促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接手承包**山、**氹(现**山庄建设用地)的清表和填土工程。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不顾村民阻止、反对,雇请社会人员持水管等器械暴力镇压村民,致村民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受伤,强行在**村**山、**氹周边挖泥、填土工程。犯罪嫌疑人柯某甲、钟某甲为了快速推进**村**路的土地征收工作,博取政绩,在**村2014年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犯罪嫌疑人柯某甲在办公室暗示陈某甲出钱向村民购买选票,承诺陈某甲将**村范围内的项目交其承包以补偿购买选票的花费,并指示钟某甲做好陈某甲贿选的工作。陈某甲通过向村民购买选票于2014年1月12日当选**村委会主任一职后,多次向柯某甲提出补偿选举和维稳的费用。犯罪嫌疑人柯某甲指示时任**镇镇长梁某某和**镇副镇长钟某乙、**征地办办公室钟某甲将**氹清表工程交给陈某甲一方承包,并以虚构征地面积和附着物的方式套取793000元补偿陈某甲的贿选费用。
2、2014年1月12日,陈某甲通过向村民购买选票的方式非法获得**村委会主任一职。竞选对手陈某己以陈某甲贿选为由向广东省信访局、阳江市人民政府、阳东县人民政府、阳东县信访局等部门反映。陈某己反映陈某甲贿选情况由镇村换届选举办进行核查回复,时任**村选举工作镇总指挥的犯罪嫌疑人柯某甲指示镇村换届选举办对陈某己反映的情况进行例行核查,并回复陈某己反映的问题未有相关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柯某甲对陈某甲贿选一事持支持和纵容态度。
3、2014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柯某甲意将**路边GLB-04-05、06、07地块土方工程交给陈某甲承包,并告知陈某甲要低价投标,中标后补差价的方式来补偿陈某甲贿选的费用,并指示钟某乙配合陈某甲做好相关投标工作。后钟某乙、陈某甲联系并挂靠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171514.97元中标该工程。犯罪嫌疑人柯某甲、钟某甲以陈某己、陈某庚、李某某、黄某某、陈某辛、陈某乙等人名义以虚构征地面积和附着物的方式套取3357664元补偿陈某甲低价中标工程款及贿选的费用。
4、2014年4月,陈某甲等人为获得**路两侧**村留用地土方工程,以村民要分地等理由向柯某甲提出要承包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实际承包人为陈某壬)的该土方工程。犯罪嫌疑人柯某甲指示钟某乙协调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壬退出该工程由陈某甲一方承包,指示犯罪嫌疑人钟某甲虚构征地面积和附着物的方式套取3800015元补偿陈某壬。陈某甲通过犯罪嫌疑人柯某甲、钟某乙协调最终获得该工程,完工后工程总价为11052007.92元。
5、2016年初,阳江市滨河片区(凤凰湾地块)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政府经讨论决定对已征收土地再次补偿清表。陈某甲得知情况后安排陈某癸、陈某辛等人到**湾地块抢建星铁棚、抢种果树等以博取清表补偿。犯罪嫌疑人钟某甲作为**征地办主任要求陈某壹配合演戏拆除已建的棚子,警示村民抢建星铁硼将会强行拆除,许诺事后按最高标准赔偿给陈某壹,却对陈某甲、陈某辛、陈某癸等人抢建、抢种博取征收的行为不予制止。犯罪嫌疑人钟某甲对陈某甲领导的黑社会组织成员陈某癸、陈某辛、陈某乙、陈某乙等人抢建星铁棚、抢种果树采取夸大面积、提高补偿标准以及虚构项目(曾传达)等方式为陈某甲领导的黑社会组织成员陈某癸、陈某辛、陈某乙、陈某乙等人增加财产收入。
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就上述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钟某甲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认定的钟某甲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