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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钱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浔阳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九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初至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罗某某和李某某(已死亡)纠集犯罪嫌疑人钱某某、蔡某某及郭某某(已判决)等无业人员充当赌场工作人员,多次在新纪元小区内开设赌场,赌场采用麻将牌玩“筒子九”的赌博形式,赌场外结算赌资等方式供参赌人员聚众赌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罗某某等从中抽水盈利。杨某某、罗某某等人以新纪元小区为掩护,频繁更换赌博地点,公安机关多次接到报警并查处。自2013年至2014年3月18日公安机关现场查处的赌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实际老板,罗某某、李某某为参股股东,钱某某、蔡某某、郭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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