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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钱某)(公开版)_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州检三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山东省淄博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木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2日经木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2日木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受审措施,同年4月16日,木垒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由木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木垒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钱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5月12日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27日、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13日至6月27日、自2020年8月28人至9月11日)。

木垒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钱某根据关某某的安排,经营和管理关某某在木垒县设立的木垒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木垒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木垒县**销售有限公司、木垒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木垒县**煤炭销售部、木垒县**煤炭销售部,共6家单位。以上6家单位在钱某管理期间,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业务的情况下,虚开80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634148835.92元,税额95868747.8元,价税合计730017583.72元。钱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木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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