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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钱锋)(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别名钱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秦都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咸阳市秦都区**办**处**,住咸阳市秦都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7年4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8日、9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3日、10月20日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查重报。同年7月10日、11月1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咸阳**工程有限公司在为陕西**有限公司建设厂房时,荣某甲、荣某乙、钱某甲、钱某丙在以其村被征土地建设必须由他们提供地材和机械服务,承揽土方工程为由,并要以干扰阻拦施工威胁,强迫咸阳**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以村名义签订合同。咸阳**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以执行合同名义强供土方,在垃圾土方回填施工中,阻挡**公司与其他垃圾清运队清运建筑垃圾,自己联系垃圾清运队,每车向垃圾清运队收取垃圾倾倒费60元,倾倒2000余车,计收人民币12万余元,在没有实际拉运情况下又向**公司收取15万元垃圾回填费,总计强迫交易金额达27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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