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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闫小丁)(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丁,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日期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编号:4112021979********,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区**路**院**号楼**单元**号,案发前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区**号楼**单元**室。   

  该闫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2018年初至2018年7月在郑州**有限公司上班,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在郑州市务工。2019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闫某丁在郑州市**区**号楼**单元**室被内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25日依法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系结伙作案,2019年11月27日内乡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19年12月24日,内乡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1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批准,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15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以内公(刑)诉字【2020】7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饶某帆、闫某丁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闫某丁、饶某帆(另案处理)二人共同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6张。,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情况如下:被不起诉人闫某丁到案后,供述在其所住的出租屋(郑州市**号楼*单元**室)是三人同住,出租屋进门左侧房间是宋某辉居住,房间内搜查并扣押的手机和银行卡不知道是谁的,且在其二人进住时房间内的东西就已经存在,并表示从未进过这个房间。犯罪嫌疑人饶平到案后,也供述这个房间内的东西以前就有,都是些手机、交换机之类的。进门左侧房间内搜查出有银行卡那个盒子是冯某卫买的零食,也不知道里面为啥装的是银行卡。经查询在宋某辉房间扣押的16张银行卡,开户银行均为河北省故县农村信用联社,开户主体为许*高、宋*民等人,且最后使用时间最晚为2019年6月24日,而被不起诉人闫某丁到这个房间并开始刷单是在2019年10月份。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出租屋进门左侧房间内搜查扣押的16张银行卡是饶某帆和闫某丁持有,因宋某辉和冯某卫尚未到案,无法排除此16张银行卡和饶某帆、闫某丁无关联,闫某丁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闫某丁做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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