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武,曾用名闫某某,男性,1987年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7020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山河镇**行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019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2月05日21时许,闫某佳和本家族人闫某雄(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正宁县山河镇麦浪KTV 聚会,期间闫某雄姑姑家的儿子王某强也来参加聚会,在聚会结束合影时,闫某雄摸王某强口袋中的一包黄鹤楼香烟,王某强就说了闫某雄几句,闫某雄有些生气,于是二人开始推搡玩闹,随后二人冲突升级,相互撕打着倒地,闫某雄压在王某强的身上,一旁的闫某亮将王某强和闫某雄分开,但二人依然相互辱骂并扑打对方。闫某杰(已行政处罚)便上前劝说王某强,被王某强用胳膊抡的打在闫某杰的头上,闫某杰就坐在了包间的沙发上。闫某武(不起诉)上前劝说王某强,被王某强用拳头打在脸上,眼镜被打掉在地,之后王某强辱骂闫某武的的父亲,闫某武便上前和王某强撕打在一起,用拳头相互捅打对方的胸部和头部,被闫某亮拉开。李某勇(不起诉)上前劝说王某强,被王某强辱骂,李某勇就上前和王某强撕扯,被闫某亮拉开。被拉开后,王某强继续用脏话辱骂闫某武和李某勇,闫某佳(不起诉)拿起一瓶啤酒浇在王某强的头上,王某强被激怒,双手拿起两瓶啤酒瓶砸在茶几玻璃台面上,将玻璃台面砸碎,同时两个啤酒瓶也被砸烂,王某强两只手拿着啤酒瓶碴指着在场的人辱骂,闫某亮上前抱住王某强,巩某某将王某强左手中的啤酒瓶玻璃碴子夺走扔掉,巩某某见事态严重,便离开包间给王某强的母亲闫某会打电话。闫某杰见王某强胡乱辱骂他们闫氏家族,就喊了一声“打”,闫某杰、闫某武、闫某雄、李某勇一拥而上将王某强打倒在地,闫某佳骑在王某强身上用拳头在王某强面部击打,其他人在就用脚在王某强的身上乱踏,王某强用手中的玻璃碴子乱抡乱刺,用脚乱蹬,手中的酒瓶碴将骑在自己身上的闫某佳脸部划伤,其他人看见闫某佳受伤,就停止了打架。闫某杰便送闫某佳到正宁县人民医院去治疗。王某强起身在包间外楼梯拐角处呕吐,闫某亮和李某勇便上前扶王某强,王某强看见李某勇,又开始骂辱骂李某勇并与李某勇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勇曾用拳头击打过王某强的面部及下颚,后被闫某亮拉开。随后闫某雄上到二楼,去拉躺在地上的王某强,王某强辱骂并用脚蹬闫某雄。过了一会,李某勇从一楼上来看见王某强还躺在地上,就坐在拐角处的沙发上,但是被躺在地上的王某强看见,王某强又开始辱骂李某勇将李某勇激怒,李某勇上前和王某强撕打在一起,双方倒在地上,王某强将李某勇的左手食指咬住,闫某亮上前捏着王某强的下颚,让王某强把嘴松开后,将二人分开,李某勇就去正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之后王某强的母亲闫某会来到麦浪KTV二楼,王某强向其母亲闫某会哭诉,并将嘴唇翻起来让闫某会看自己斜着的牙齿,在闫某会的劝说下,闫某亮就和闫某会把王某强搀扶着下楼,走到麦浪KTV门口,王某强继续谩骂“闫家人”,并因气愤,边骂边在自己的嘴上用拳头捅打了两三拳,被人拉住。后王某强的两个朋友赵某某和刘某开车把王某强送到正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治疗。在医院,王某强见到前来急诊科包扎手的李某勇,扑上前和李某勇再次撕打在一起,后被赵某某等人拉开。医生检查后,让王某强到口腔科进行具体检查,王某便开车将王某强送到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9 年3 月13 日,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闫某佳的伤情出具了(正)公(司)鉴(伤检)字【2019】011 号鉴定文书,认定闫某佳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7日,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强的伤情出具了(正)公(司)鉴(伤检)字【2019】016 号鉴定文书,认定王某强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强轻伤来源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