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汉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胜,男,1975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75XXXX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XX村X区X排XX号,现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XX村X区X排XX号。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依法逮捕。
被不起诉人赵某林,男,1953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53XXXXXXXX,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XX村X区X排XX号,现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XX村X区X排XX号。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彩,女,1968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68XXXXXXXX,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XX村X区X排XX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崔某国,男,1969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69XXXX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现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XX庄X区X排X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孟某霞,女,1964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64XXXX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XX村,现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曙光路XX楼X号楼X门X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胜、赵某林、王某彩、崔某国、孟某霞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闫某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以被告人闫某胜、赵某林、王某彩、崔某国、孟某霞涉嫌赌博罪,被告人闫某胜涉嫌故意伤害罪补查重报。
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闫某胜、赵某林、王某彩、崔某国、孟某霞在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田兰村王某彩儿子齐某彬的平房处,招引、纠集李某敏、何某荣、韩某保、陈某时等20余人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时间长达一月有余。被不起诉人闫某胜、赵某林、王某彩、崔某国、孟某霞积极参与赌博,并在每场坐庄赢利者中抽头牟利,分配所得利润;被不起诉人王某彩每日从中收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提供场费用。2018年6月27日下午,因赌博中发生坐庄赔钱问题,被不起诉人闫某胜、王某彩与李某敏、何某荣发生争执,进而双方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闫某胜将李某敏打倒在地后用脚踹李某敏背部,致使李某敏四根肋骨骨折。经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闫某胜、赵某林、王某彩、崔某国、孟某霞构成赌博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胜、赵某林、王某彩、崔某国、孟某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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