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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闫过强)(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闫**,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县**乡,现住该村,石家庄市**公司股东。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18年12月13日主动向闻喜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0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25日、9月9日退回闻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12月16日该局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11日、10月10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2016年2月,闻喜县**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雷**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赵**、该公司会计董**、郭*、该公司法人代表雷**在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为谋取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闻喜县**公司的名义共接受了新疆**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为672万元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北京**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为292.23万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北京**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为376.457万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33张,合计为64张票,价税合计为1340.67万元。然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石家庄市**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701.4万元的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60张,向济源市**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163.694万元的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向淄博**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293.97万元的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向清徐县**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230.28万元的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合计为120张,价税合计为1389.35万元。受票和开票合计为2730.0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464.1万元。其中:

2015年12月17日、12月18日,闻喜县**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雷**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赵**、王*、该公司会计董**、郭伟、该公司法人代表雷**在公司和被不起诉人闫**、温**实际控制的石家庄市**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给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号码:0065****-0065****、0065****-0065****),金额5994871.8元,税额1019128.2元,价税合计7014000元,石家庄市**公司支付给闻喜**公司的7014000元的货款当天通过大名县**公司、犯罪嫌疑人张**(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犯罪嫌疑人温**的银行卡回流7000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闫**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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