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闭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闭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冼某某,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闭某甲通过朋友阮某某介绍,一起到广东省东莞市一家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名称未明)以70000元购买一辆车牌号为粤B67****起亚牌K5小汽车,车架号:LJDKAA246D0113452,发动机号:DW170433,未有办理机动车辆转户手续,当天闭某甲同阮某某一起将该小车开到广州市安装GPS定位,后将小车开回到深圳市光明区田寮村停放。到了第二天下午4时多发现小汽车不见了,通过手机GPS定位,发现该小汽车已在广州市,闭某甲伙同阮某某根据手机GPS定位位置来到广州市寻找粤B小车,但未能成功找到,后闭某甲回到深圳多少要求阮某某处理此事,但阮某某一直没有处理。

2018年5月12日,闭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里镇隆兴村五八屯25号家里通过手机GPS定位查询,发现粤B小车在广东省吴川市活动,当晚闭某甲伙同闭某乙、亚朋(身份未明)一起开亚朋的车牌号为桂RLQ****的小汽车于次日凌晨来到广东省吴川市。闭某甲通过手机GPS查询发现该小车停放在吴川市第一城小区内,闭某甲等人开桂RLQ****小车到第一城小区想将粤B小车开走,因第一城小区大门关闭不能进入,闭某甲等人到吴川市梅录裕兴旅馆开房入住,到了中午12时某乙,闭某甲通过手机GPS查询粤B小车位置,发现该停放在离裕兴旅馆不远,闭某甲等人开桂RLQ****小车经过李某某保律师事务所门口时,发现一辆起亚K5小车挂着不是粤B号牌,闭某甲通过电话向阮某某查询该车牌时,阮某某告诉闭某甲该车是套牌车,当天12时31分事主李某某保开粤GBP****小车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海滨街道清源村市场拉叔海鲜加工饭店门口旁边时,闭某甲等人开桂RLQ****小车紧跟其后,13时25分闭某甲伙同闭某乙将粤GBP****小车盗走,并和亚朋开的桂RLQ****小车一起离开。闭某甲等人开盗走的粤GBP****小车和桂RLQ****小车一起途经廉江市河唇治安卡口进入广西陆川、玉林,最后到广西****后消失。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车牌号为粤GBP****小汽车价格进行认定,结论为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闭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