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7********,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东省费县人,务工,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十里**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刘新建伙同闵某某以认识房管局领导可办理经济适用房手续为由欺骗孙德俊介绍以为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四人购买双合经济适用房为由向闵某某转款共计112000元,其中孙某某收取四人好处费80000元,112000元被刘某某、闵某某据为己有挥霍。刘某某、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闵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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