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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阮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0********,汉族,本科文化,邵阳学院**医院职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21日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退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5日10时1 0分许,阮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2****小型轿车行至洞新高速16KM往南处(武冈服务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122.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阮某某在案发前一天的晚上饮用少量白酒,时隔约十二小时后驾驶机动车,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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