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21日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退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5日10时1 0分许,阮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2****小型轿车行至洞新高速16KM往南处(武冈服务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122.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阮某某在案发前一天的晚上饮用少量白酒,时隔约十二小时后驾驶机动车,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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