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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阮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C*****1,越南身份证号:36*****03,越南人,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临川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至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阮某甲与唐某某先后从越南带阮某乙等七人来到中国,嫁给本市甘某某等七人,彩礼钱9.08万-13.8万不等,并从中获利二十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本案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查询的六名越南女子无出入境记录,但本案关于被不起诉人是如何组织、策划他人偷越国边境方面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阮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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