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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阮祖流)(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189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3********,汉族,专科毕业,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街***路***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1日、11月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11月13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初, 同案人陈某某(另案提起公诉)经上线陈某的推荐发展,投资27000元后经注册账号为16****加入UCM美中**众筹理财平台(网址:UCM****,简称UCM平台)成为会员,此后陈某某推荐发展同案人潘某某(另案提起公诉)及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等5人作为下线投资加入UCM平台成为会员,其中潘某某投入27000元后,陈某某为潘某某注册账户“PY****”,此后潘某某投资81000元并注册账户“PY****”并具有报单资格。阮某某投入9000元后,被注册账户“RZ******”,此后阮某某分别投资27000元、81000元并分别注册账户“RZ******”、“RZ******”。期间陈某某、潘某某、阮某某通过微信等各种社交软件渠道传播投资UCM平台可获高额利润发财致富等信息,称每位会员可投资9000元、27000元及81000元,分别每天可获得72元、270元、891元的利润,发展下线可分别获9000元8%、27000元10%、81000元12%推荐奖、组织奖及代数奖等。陈某某、潘某某、阮某某以“拉人头”传销手段,诱惑公众投资加入UCM平台成为会员,其再从其直接下线、间接下线会员的投资中逐级提成获利。至2016年12月份止,潘某某发展下线会员达85人,层级数达六级,阮某某发展下线会员达36人,层级数达四级。陈某某发展下线会员达126人,层级数超过六级,并致使120余位投资者受骗,2016年底该UCM平台已关闭且停止投资者提现。至到案时,陈某某获利50多万元,潘某某获利60多万元,阮某某获利3万元。该3人将获利用于购买股票、留在UCM平台赚取利息或在日常生活中花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阮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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