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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阿尔哈力克·木拉提)(公开版)_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阿XXXX·木XX,绰号阿X,男,1997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4199XXXXXX,哈萨克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XX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2016年8月3日,因损坏公私财物罪被托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8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托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月19日,因寻衅滋事罪在被托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塔城地区检察分院批准,于2018年4月22日被托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XX·木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日2018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托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阿XXXX·木XX和菅XX、恰XX·加XX、哈XXXX在托里县环城路口采取跟随、纠缠的软暴力方式为张XX讨要债务,后受害人袁XX报警。

2015年6月,汤XX指使阿XXXX·木XX、塔XX·叶XXXX等人一起去塔城索要债务,后因未找到人而返回。

2016年3月,阿XXXX·木XX、张XX、巴XXXX、纠缠叶XX·赛XXXX,后将叶XX·赛XXXX交给张XX,张XX将其拘禁在家中,后叶XX·赛XXXX逃跑,又被找回,直到和张XX达成协议,阿XXXX·木XX为其助势,并威胁叶XX·赛XXXX。

2016年6月,阿XXXX·木XX、恰XX·加XX、叶XXXX、汤XX、张X一起到库甫乡找人索要债务,后因未找到人作罢。

2018年1月10日,张X指使阿XXXX·木XX、塔XX、阿XXXX到托里县江布阔拉村一家人拉走了三头牛,后经了解,牛系债主抵账给张X的。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托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XXX·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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