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20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蔡某某、陆某某、季某某四人在老板“胡哥”(在逃)的带领下和其他成员一起组成一个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从事**证券APP的诈骗活动。2020年6月份诈骗团伙先把对股票感兴趣的被害人拉到名叫“股海匠心”的微信群里,在该群里有一些所谓的老师许某某、赵某某、洪某某、黄某某等人经常推荐股票,定期不露脸开直播讲授炒股的课程,微信群里有其他诈骗团伙成员扮演助理和水军来吹捧老师的炒股水平高,授课效果好,跟着老师买股票赚了钱,目的是让被害人相信老师。“股海匠心”微信群持续了将近一个月后,诈骗团伙从中选取一些容易被骗、想通过炒股赚钱的被害人,让他们主动从“股海匠心”微信群退出加入“冠军组第一梯队”微信群,诈骗团伙声称被害人只要加入了“冠军组第一梯队”微信群就有机会搞到当天多次操作买卖交易的融资融券账户,还可以购买到老师团队后台操作的一支股票,收益可达200%。“冠军组第一梯队”微信群里,除了授课老师、助理、一到两个被害人,其他的全都是诈骗团伙的水军。授课老师一方面继续直播讲课,一方面向被害人推荐**证券APP,要求被害人下载该APP并在APP里面注册账户。微信群里的水军会继续吹捧授课老师,谎称跟着老师在**证券APP里购买股票赚了钱,还时不时发一些盈利图片到微信群里。
被害人在老师和水军的多重诱惑下开始跟着老师在**证券APP充钱炒股,因诈骗团伙可以后台人为控制**证券APP,所以被害人充钱以后刚开始会赚钱,为了投入更多的钱在**证券APP里炒股赚更多的钱,被害人会不断的往该APP里面充钱,这些钱都被诈骗团伙骗走了。直到2020年7月24日被害人发现骗子都消失了,被害人发现充到**证券APP里面的钱也不能取出来时,被害人才会意识到被骗。经查刘某某、季某某、陆某某和蔡某某都在“股海匠心”微信群和“冠军组第一梯队”微信群里充当水军,其中蔡某某还负责管理许某某老师的微信号。该四人通过不断的吹捧老师引导被害人相信老师,进而在**证券APP里充钱炒股成功被骗。被害人宋某某被该诈骗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013985.82元钱,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了5500元,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了51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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