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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陆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遂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2月份许,林某某将枪支从遂溪县**镇带回去遂溪县**镇,还给陈某某。2018年9月底许,林某某再次向陈某某借用枪支,并将枪支存放于遂溪县**镇家中。当时林某某觉得不安全,联系其朋友陆某某,并将枪支存放于陆某某家中帮忙保管。

2、林某某将枪支存放于陆某某家中帮忙保管的第二天,陈某某电话联系林某某说要枪支,于是林某某叫陆某某将枪支还给他。陆某某将枪支交给林某某后,林某某联系陈某某未果,于是林某某当天晚上12时许,带枪支坐车去到遂溪县**镇林某甲家,与林某甲两人一起将枪支藏在林某甲老屋子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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