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3********,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路**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郑某甲等人以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竞得**号地块使用权,成立**项目部,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占股40%,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占股20%,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占股20%,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占股20%。早在2011年3月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吴某甲、祝某某、陆某某便提前介入该地块的拆迁事宜,经犯罪嫌疑人郑某甲联系,由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祝某某及**社区干部韩某某、谢某某协助做该地块涉及的杨某某、吴某乙、范某某三户的拆迁工作,经国土等部门测算,该三户共计可得十四直地基补偿,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祝某某于2011年8月以135万购得六直**路地基补偿给三拆迁户并补偿货币180万,于2011年9月分别和杨某某、吴某乙、范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完成后犯罪嫌疑人郑某甲、祝某某和**镇相关领导沟通,将该地块上报竞拍,并最终以1900万元竞得。为获得按拆迁补偿标准可得的十四直地基,犯罪嫌疑人郑某甲等人便伪造了与杨某某、吴某乙、吴某甲三户的拆迁协议书交给**镇,上报玉山县政府,最终于2012年3月23日由玉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形成记录,研究决定补偿该地块地基14直,安置在**农民安置小区。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领取该地基后和吴某甲、祝某某、陆某某商议决定以每直地基25万的价格对外销售,卖给刘某某二直半62.5万元,陈某某二直半62.5万元,毛某某三直75万,郑某甲的弟弟郑某乙三直40万,犯罪嫌疑人郑某甲自留地基三直。经公安机关核实及上饶市**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核减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吴某甲、祝某某、陆某某应获得实际补偿的六直地基150万,**地基整平、下水道、挡土墙花费88096元,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吴某甲、祝某某、陆某某出售**地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11904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吴某甲、祝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已将非法获利人民币811904元全部上缴至公安机关专用账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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