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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陆桥)(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盈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3月份胡某某向陆某某以每月15000.00元的价格租了一辆牌号为云******的红色豪泺牌牌自卸重型卡车,并由陆某某聘请了驾驶人员番某某为胡某某的拉油司机,由胡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负责探路,到瑞丽弄岛镇等秀寨子公社旁的柴油仓库装载柴油运往盈江县**镇**组小杨汽车修理厂旁边的自建柴油库(其中拉到梁河县竹坪山的一个碎石场工地两次,拉到陇川县景罕镇广宋村委会壮么空某某石场一次,拉到陇川县清平乡郑家寨隧道一次),其中2018年06月09日番某某在拉影运输柴油经过拉影至章凤方向右侧黄草基地路边被陇川县公安局查获,缴获15.7吨柴油,案件移交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番某某自此不再为胡某某、陆某某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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