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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丽娟)(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临时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8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28日, 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大队接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报警称:陈某某于2014年11月在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后用这张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6月2日欠款总金额223177.29元(本金195983.33元,利息及杂费16661.17元,滞纳金10532.79元)。纯欠款金额195983.33元,至今未还。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人员多次电话、信函催收,陈某某拒不还款,有信用卡诈骗嫌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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