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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亚带)(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公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6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7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14日、8月21日本院依法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不起诉。

2019年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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