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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3522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新材料有限公司,职业经商,户籍地**东里**号**室,现住佛冈县**街**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7年09月0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02月0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被我院以涉嫌高利转贷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后,2018年11月23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重新进一步侦查,而维持原不起诉决定,2019年02月03日取保候审期满解除。经补充侦查,2020年7月3日耒阳市公安局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存疑不捕决定,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昌领,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9月11日、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1日、12月11日耒阳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2021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陈维辉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其儿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情妇林美群(另案处理),趁耒阳市部分房产企业资金紧张之机,以其个人名义和其控制的清远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佛冈锦欣新材料有限公司(锦欣公司)、佛冈天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天富公司)等企业的名义,以上述企业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活动需要流动资金为名,先后向清远市佛冈县农村信用社、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资金,然后以1.2%至1.5%不等的月息转贷给耒阳市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景强公司)、耒阳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亚太公司)、耒阳市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亿金源公司)、耒阳市鑫业电工有限公司(称鑫业公司)、耒阳市鑫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亚公司)等多家企业使用获取高额利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向耒阳市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转贷4500万元

2013年上半年,陈维辉得知景强公司在原耒阳冷库有一块地准备开发,资金较为紧张,陈意欲合作,经双方多次协商谈判后,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陈维辉提出以景强公司提供房、地产作抵押担保,由陈维辉名下所控制的公司向银行贷款,将所贷款借与景强公司使用。同年9月11日,景强公司法人代表李强强与陈维辉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由景强公司提供价值4000万元以上的抵押物作担保,由陈维辉出面向金融机构贷款,所得款项2000万元转贷给景强公司,景强公司按月利率1.3%向陈维辉支付利息。2013年10月18日,在陈维辉与其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共同操作下,陈维辉利用景强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担保,以锦欣公司需要购买原材料为名,从佛冈县农村信用社套取贷款2700万元(贷款年利率8.487%)。同月21日、22日,陈维辉将其中2000万元通过锦欣公司账户分三笔转入景强公司账户,借与景强公司使用。从同月23日起,景强公司通过景强公司、耒阳市聚义贸易有限公司、文小英、文红艳等公私账号向陈维辉支付本息。至2016年6月6日止,景强公司所借陈维辉2000万元本金己全部还清。2014年1月10日,陈维辉利用景强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担保,以华峰公司需要经营流动资金为名从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社套取贷款3500万元(贷款年利率8.4%))。当日,陈维辉将其中的2500万元通过华峰公司账户分五笔转入景强公司账户,景强公司向陈维辉出具了一张2500万元的借据,约定借款月利息1.3%。从同月16日起,景强公司通过周雯、景强公司、文小英、李强强、李丽等公私账号向陈维辉支付利息。至该案立案时止,景强公司向陈维辉支付该4500万元的借款利息共计16905538元,(陈维辉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分别为:2013年10月21日至2016年6月6日1000万元的利息1971704.45元;2013年10月22日至2016年6月6日1000万元的利息1961984.94元;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8月7日2500万元的利息6995596.56元)。陈维辉获得转贷利差5976252.05元,资金过桥费60万元,转贷费44万元。

二、向陈春福高利转贷300万元。

2013年11月1日,陈维辉将锦欣公司2013年10月23日从佛冈县农村信用社套取的贷款700万元(贷款年利率8.487%),转贷借给陈春福3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收取利息6万元。2013年11月14日、11月20日陈春福分别归还陈维辉、200万元、100万元。陈维辉获得转贷利差为46048.77元。

三、向李强强高利转贷500万元

2014年1月24日,陈维辉将华峰公司2014年1月22日从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套取的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8.4%),转贷借给李强强500万元(约定月息2%);于2014年2月28日收取利息10万元、3月28日收取利息10万元。陈维辉获得转贷利差为130000元。

四、向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业电工有限公司高利转贷2600万元

2014年12月24日,陈维辉将华峰公司获取的贷款100万元借给张建华使用。2015年2月1日陈将此100万元、为鼎盛公司垫还的90万元本金、元月借给张建华的100万元以及应收鼎盛公司的利息912600元、滞纳金13万元,加上另外补给张建华的105.74万元(实际补款100万元),凑足500万元借给亚太公司股东张建华,约定如在2015年继续申请银行贷款则利息按1.5%计算收取,如不需要贷款,则利息按3.5%计算收取。2015年6月至7月,与张建华相关的耒阳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鑫业电工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张建华均占有股份)提供抵押物担保,由陈维辉以其所控制的清远华峰公司需经营流动性资金的名义,从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社套取贷款4100万元(贷款月利率:0.6533%),陈维辉将其中500万元转贷给耒阳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转贷给耒阳市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00万元转贷给耒阳市鑫业电工有限公司使用并按月利率1.5%收取利息。在转贷过程中,陈维辉与张建华于2015年7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结算清单,将陈之前应收张建华的利息及2015年6月18日转贷的200万元、19日转贷的80万元、29日转贷的200万元的利息和2015年2月所借给亚太公司股东张建华的500万元全部从中抵除扣回后,支付余款8643140元给张建华,算作耒阳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鑫业电工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计2600万元借款。三家公司按月息1.5%支付陈维辉利息,截止立案时止,陈氏父子共收取上述三家公司利息共计3187226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643316.75元,共计获取转贷利差543909.25元。

五、向耒阳市鑫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转贷3000万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元月,陈维辉利用耒阳市鑫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担保,以锦欣公司需要经营性流动资金之名,从佛冈县农村信用社套取贷款3900万元(贷款月利率:0.5264%)。陈维辉将其中的3000万元转贷给耒阳市鑫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并按月利率1.2%收取利息。至立案时止,陈氏父子共收取鑫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共计186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671286.29元,共获取转贷利差188713.71元。

在上述高利转贷操作过程中,陈维辉起积极主导的作用,从与耒阳的相关企业商谈转贷、签订借款协议及联系贷款银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则积极配合陈维辉与银行信贷人员沟通贷款事项,向相关企业收集、向相关银行递交贷款资料,向耒阳相关借款企业催收利息,替陈维辉管理相关转贷账目,在陈维辉高利转贷牟利起到重要协从作用。

陈维辉、陈某某套取银行资金进行高利转贷一案获利数额及资金情况,2019年7月19日经湖南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结论如下:累计套取银行贷款32720万元,共计转贷10900万元。截至2017年08月07日止,转贷已实现的获利为6,884,923.78元,暂未实现的得利为4,453,768.66元,另收取了转贷费440,000.00元、过桥费600,000.00元。

2017年2月,陈维辉为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900万元,通过微信发送一份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关于将被执行人湖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秋根、谢致政、谢致荣、谢良菊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执行决定书给其儿子陈某某,要陈某某依照样本文书制作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按陈维辉要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修改了文书相关内容,通过电脑软件制作了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粤5281执594号之一、(2017)粤875执96号之一、(2017)粤5281执恢8号和(2017)粤5281执恢8号之一等四个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文书,后陈某某通过微信将制作的四份普宁市人民法院文书发给陈维辉。陈维辉、陈某某被抓后,耒阳市公安局民警从两人微信记录中调取了该四份文书。

目前除鑫亚公司所欠2900万元借款处于诉讼阶段外,其他公司所借陈维辉款项己全部还清,且景强公司还替华峰公司代还了银行贷款580万元及利息617194.20元,鑫业电工替天富五金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178487.07元。亿金源公司替天富五金公司偿还银行贷款60万元及利息57791.55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耒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高利转贷案中为续签合同、催收贷款、整理资料起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其主观上是否有高利转贷犯罪的犯罪故意事实不清;二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客观上是否非法牟利没有查实;三是其行为是否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重大现实风险不确定;四是是否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没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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