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庄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镇**路**幢**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8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合肥市瑶海区**巷马岗老菜市内一处民房的棋牌室内和被害人花某某、陈某丙发生冲突,进而双方发生打架行为,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陈伟(已起诉)使用甩棍和工兵铲将花某某头部打伤,将陈某丙的手指划伤。经鉴定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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