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59********,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常德市鼎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10月26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鼎城区花岩溪管理处西冲分场沧浪坪孙家冲杉山原为花岩溪林场西冲分场职工唐某某承包经营,2006年5月,唐某某将该山地转让给黄土店镇(原沧山乡)沧浪坪村村民张某某,由张某某经营管理,转让期限至2034年,转让费8500元整。同年,张某某将山地种植杉树,并邀请本组村民杨某甲共同经营管理。2018年4月,张某某将该山杉树以6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土店镇(原沧山乡)沧浪坪村村民陈某某、陈某甲、杨某乙(2020年4月因病去世,2020年6月24日常德市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终止侦查)3人,并口头约定由张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张某某找到唐某某,并交付给他3000元钱,让唐某某到花岩溪管理处代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该山林已经被花岩溪管理处划定为国家公益林,不能够采伐,因此,唐某某到花岩溪管理处林业站也无法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张某某在未拿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谎称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办理,要陈某某、陈某甲、杨某乙快点将山上的杉树采伐。2018年5至8月,陈某某、陈某甲、杨某乙在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用油锯将山上的杉树采伐,并雇请安化县羊角塘镇常安村村民杨某甲将采伐下来的杉树用他的农用六轮车运输到安化县小元木材加工厂销售。2019年8月15日,经勘查和鉴定,花岩溪林场西冲分场孙家冲被滥伐林木1303株,共计蓄积106.6778立方米,采伐范围面积8.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其是在张某某说有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的,张某某、杨某乙等人均证实其说法,现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其主观上是否有滥伐林木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款项建议由常德市鼎城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违法所得部分予以没收。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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