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依法将陈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8月2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文鑫,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
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兰某某介绍认识了厦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的技术总监韩某某(已另案处理),并开始在厦门公司的支付模块中注册代理商户。经过半个多月的测试之后,2017年5月初,陈某某开始介绍一些朋友的游戏充值类业务、直播充值类业务、电商结算业务,以及“老六”的赌博业务到厦门公司做资金结算,因厦门公司的支付通道比较稳定并且支持提现即时到帐,“老六”介绍了多个赌博客户给陈某某,将多个赌博网站的结算业务接入了厦门公司做资金结算。2017年5月初,韩某某收取陈某某0.45%的手续费,陈某某收取非赌博业务0.55%-0.65%的手续费,赚取0.1%-0.2%的手续费差价;陈某某收取赌博业务0.75%-0.85%的手续费,赚取0.3%-0.4%的手续费差价。之后韩某某逐步提高对陈某某的手续费,造成了陈某某客户的流失,2017年11月1日开始,韩某某收取陈某某手续费提高到了1.2%-1.3%,陈某某个人还需加收0.4%-0.5%的手续费,给到客户的手续费达1.6%-1.8%,从此时起陈某某的客户只剩下赌博客户,赌博流水每日金额达3000万,直至案发。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日,陈某某在明知客户为赌博业务的情况下,为获取违法所得,通过帮助赌博做资金结算,每日收取分润并提现,共获取违法所得16927757.7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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