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街道**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29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师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08月13日至2017年8月17日,陈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组织漾月街道西华社区陈某丙、陈某丁、许某、熊某某、陈某某及众多村民,以讨要建盖通玄公园安置地、通玄公园经营收益分配、修建村路为由,采取拉土堵门、焊接公园大门的方式,将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西华社区通玄公园四周围堵,并切断通玄公园内112家商铺用水,在通玄公园悬挂布标14条,在通玄公园靠张家马店边搭建篷布,并派人进行看守。围堵期间造成通玄公园行人及游客无法正常进出,公园内漾月街道西华社区卫生服务站、漾月街道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曲靖市麒麟区恒誉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师宗县西华社区老年协会洞经民乐团、师宗县自行车运动协会及八十余家铺面、八家游乐实施无法正常工作、生产、营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师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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