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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在高)(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在高,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8121857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那丽镇三多村委坡头村6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2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1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在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查复。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5年11月起,犯罪嫌疑人陈在高积极参与了张昭东、林欣升及李彩玲、黄刘华、黄家华(三人均已被判刑)所在的以光和三通公司为幌子的传销组织。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本案主犯张昭东、林欣升在逃,未能充分证实到陈在高有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在高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2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1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查复。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5年11月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积极参与了张昭东、林某某及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均已被判刑)所在的以光和**公司为幌子的传销组织。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本案主犯张昭东、林某某在逃,未能充分证实到陈某某有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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