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4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三门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退回庆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庆元县公安局于同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再次退回庆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庆元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庆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至2019年期间,金某某(已判刑)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吴某某,利用民族资产解冻,诱骗被害人有高回报、分房产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吴某某协助金某某诱导被害人,并提供其本人银行卡接收被害人钱款,再将部分钱款交付金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帮助金某某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