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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士华)(公开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高新区**村**饭店。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20年5月2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6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2日18时30分许,陈某甲酒后窜至**庄街道**村李某甲家,在无人开门情况下采用爬梯入院方式并不顾李某乙拦阻强行进入李某甲家院内纠缠李某甲的女儿李某某,与李某乙及后来回家的李某甲发生争吵,陈某甲持菜刀威胁恐吓李某已及李某甲,后将李某甲的右手食指砍伤、将李某乙的颈部等部位打伤,并将李某甲、李某乙的手机带走。公安机关另查明陈某甲曾于2019年1月17日23时许酒后持菜刀窜至李某甲家持刀威胁殴打李某甲及李某乙,并将李某甲家院门及门前石榴树故意损毁。陈某甲还曾于2019年6月4日21时许酒后窜至李某甲家,威胁殴打李某乙。陈某甲的上述行为已对李某甲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甲主观上是否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陈某甲与李某甲乙娟系情感纠纷,陈某甲到李某甲家的目的是寻求和好还是故意滋事不清。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两把菜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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