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81982********,汉族,专科文化,原任**县外派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职工,现为**县人社局**宝城境外就业有限公司职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78号,现居住在河南省**县**街道办事处**工行对面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罗山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2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县**中心被诈骗案,由**县纪委监察委于2018年11月15日移交罗山县公安局,从2014年1月份以来有人伪造虚假病例和票据骗取医保资金100757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郭某某(已判刑)系同事关系,郭某某等人以给亲戚办理职工医保报销为名骗取医保资金,让陈某某提供职工参保信息并答应给好处费。2014年以来,陈某某分三次将其母亲涂某某和妻子刘某某的信息及银行卡提供给郭某某,致使郭某某等人使用虚假病例骗取医保资金共100757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提供的信息系郭某某等人用于骗取医保资金并向郭某某等人用于骗取医保资金并向郭某某等人提供其母亲涂某某、妻子刘某某的信息及银行卡,获利9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下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谁预谋和组织实施了诈骗行为不清;第二,谁实施了伪造病例和票据骗取职工医保资金的行为不清;第三,谁实施了在**县职工医保中心的报销、领款行为不清;第四,谁在银行将骗取的医保资金共100757元取走的不清,赃款去向不清,如何分赃的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